1月14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王新民一行来我市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瑞昌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易波陪同。
王新民一行先后来到瑞昌铜岭铜矿遗址、瑞昌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地、安定湖湿地公园等地,详细了解瑞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绩效,与赔偿义务人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就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王新民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高位推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要推动违法企业承担污染赔偿和修复义务,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污染修复方式,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要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线索筛查,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
下一步,瑞昌生态环境局将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全社会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用法治手段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以“有价赔偿”守护“无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