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架构

九江市瑞昌生态环境局机关职能、内设机构

来源: 时间:2024-08-09

一、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大气、土壤、声功 能区划, 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参与拟订属地主体功能区划。

(二) 负责属地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对突发生态 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参与处理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污染纠纷,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

(三) 负责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监督检查相关单位污染物总量 控制指标和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 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排污口设置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 参与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监督实施农业 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组织落实各类自然保护 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 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 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 监督管 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 染防治。

(八)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担对属地经济和技 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 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相关标准和规范, 负责属地内的执法监测,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 环境质量监测等相关工作。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警预测, 组织建设和管理属地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 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属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应对气候变化政策, 实施温室气体减排规划。

(十一) 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中央及 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拟订 和组织实施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

(十二) 负责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依法实施现 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污 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

(十三)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组织环境科普工作。参与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 完成瑞昌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1.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政务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

2.负责文电、会务、档案、印章、保密、保卫、后勤管理、公务接待、政府采购等工作。

3.负责党建、纪检、统战、“五型”政府建设、乡村振兴、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新农村建设帮扶、公共机构节能、综治、信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互联网+监管、退役军人、机关疫情防控、争资争项、工会、共青团、妇联、老干部等工作。

4.负责拟定局年度工作思路、考核方案、工作总结,起草全局综合性文件、报告、讲话,审核对外的公文及重要材料,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5.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年度考核、事业单位岗位评聘、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

6.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医疗保障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工作。

7.承担局案审会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等工作;负责与瑞昌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工作衔接、沟通、协调,联系法律顾问。

8.负责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日常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协调工作。

9.负责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环境宣传、绿色创建、局“双微”日常维护更新和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10.牵头负责上级巡视、巡察、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11.牵头负责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承担《江西环境年鉴》和《瑞昌年鉴》编撰工作。

12.牵头负责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和瑞昌市年度高质量发展考评工作。

13.牵头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二)政务服务股

1.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组织协调,组织实施权限内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国家和省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执行九江市“三线一单”关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承担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技术评估、登记表网上备案管理;承担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项目的对接、协调和服务。

3.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注销工作。

4.负责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日常管理。

5.负责工业发展、开放型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

6.牵头负责政务服务、“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业务一股

1.负责地表水环境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地表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实施水体断面水质考核,负责水质自动监测站点的供电、供水、防雷等基础保障和周边环境维护等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3.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水环境形势分析。

4.负责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5.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河(湖)长制、林长制日常工作。

6.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落实国家、省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7.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9.负责工业企业、农村污水设施自行监测方案的审核,指导相关单位、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10.承担瑞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水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上级专委会及办公室业务工作。

11.负责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录入等工作。

12.牵头负责省、九江市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考评、开发区创先争优考评、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城市工程与品质提升、质量强市、健康瑞昌、城市体检等工作。

(四)业务二股

1.负责大气、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大气和噪声环境功能区划。

2.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及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目标;组织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开展大气联防联控工作。

3.组织开展大气环境形势分析,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碳排污权交易管理、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工作。

4.承担瑞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大气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上级专委会及办公室相对应业务工作。

5.负责清洁生产审核。

6.负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录入等工作。

(五)业务三股

1.负责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尾矿库治理、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3.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4.落实固体废物贮存和转移、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5.负责重金属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工作。

6.负责粮食、食品环境安全工作。

7.承担瑞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上级专委会及办公室业务工作。

8.负责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录入等工作。

(六)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生态环境隐患等日常检查排查,组织实施环保专项行动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开展的联合检查和交叉检查。

2.承担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企业生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核查。

3.负责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环境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和矿山整治修复工作。

4.负责智慧环保平台和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承担瑞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瑞昌市落实推进全面建设美丽江西任务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和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日常等工作。

6.牵头负责服务企业接待日和企业大走访日常工作。

7.牵头负责对瑞昌市直及驻市单位和乡镇的生态环境保护考评工作。

(七)生态环境监测站

1.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权限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承担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工作。

2.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配合江西省九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3.负责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管理考核工作;

4.负责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基础保障和周边环境维护等工作。

三、负责人:易  波

四、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8:00(夏季)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30(冬季)

五、办公地址:江西省瑞昌市柴桑路78号(瑞昌市第六小学、司法局旁)

 六、联系电话:0792-4222135